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贛人社字【2020】367號)精神,對我市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11月25日起,原省仲裁委管轄的“中央駐省事業單位、省屬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間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按地域屬地原則,合同履行地在萍鄉市或用人單位駐萍鄉市的,由萍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特此公告
萍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0年11月25日